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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破產條例,除破產之外,債務人亦可申請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債務人可使用此方式向法庭及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若獲得批准,則對所有債權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債務人申請自願安排可免受破產的法律限制,亦可保住工作或專業資格。

破產人不應該往海外旅行,除非所有開支都不是由破產人的財產和收入支付。如受託人要求破產人提供資金來源的證據,破產人便須應要求提供。

如果還款遇到困難、又不想申請破產,債務人可選擇債務重組。根據破產條例,債務人可申請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在此後時間內,任何人不得向債務人提出或進行破產呈請,也不得對債務人採取或繼續其他法律訴訟行動。

破產後,也不等同可以「借錢唔還」。法院頒破產令後,債務人的資產將要變賣用作還債;而破產令生效期內,部份亦要被分配用作還債。

破產是一項法律程序,在香港一般而言,當一個人無力支付債務時,他可以選擇破產。在這種情況下,破產人必須向法院申請破產。破產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資產公平並有序地由破產案受託人攤分給債權人。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此申請理由只適用一次,如果曾以此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將來不能以較後離港日期再次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積金局重視市民的投訴,並規管中介人的操守及其合規情況,保障計劃成員或僱主的權利。

申請破產屬於個人債務,配偶不用承擔破產人的債務,因此不會對配偶的生活構成重大影響。但如果所欠的債務是與配偶聯名的,或者由配偶擔保,配偶就要承擔還債責任。另外,若破產人和配偶有聯名物業,物業會被凍結,並由破產管理署或破產受託人接手。

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法定聲明,該份聲明須在以下人士面前作出,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及蓋章(如適用):

提起破產,大家的即時反應是「大吉利是」。不過經歷過金融風暴、金融海嘯的朋友,都見過許多因周轉不靈,又或以卡數或借貸支持自己生意的人,最終要走上破產之路。亦有不少收入有限的打工仔,因賭債或過度消費,結果要選擇破產以擺脫沉重債務。面對破產,打工仔其中一個疑問是,究竟破產對個人退休儲蓄有甚麼影響?

暫停追討行動:一旦商業破產保護程序啟動,債權人通常無法對企業進行追討或訴訟行動。這為企業提供了喘息的空間,以著手進行重組和修復。

債務重組:商業破產保護提供了一個機會,讓企業能夠重新安排債務結構,與債權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以降低債務負擔和改善財務狀況。

不可以。法律要求債務人列出所有債權人,包括向您借錢的朋友和家人。故意不列出債務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有機會影響整個破產程序,甚至被刑事起訴。 產強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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